原标题:振邦智能: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2号振为科技园1栋11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唐娟女士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106,046,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8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5,765,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8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281,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人,代表股份294,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人,代表股份281,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二)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潇扬律师、李稚宁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提案 1.00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17,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2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192%;反对2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2.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46%;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2.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46%;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46%;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0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46%;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46%;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34,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65%;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14,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818%;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4,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01%;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38%;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0%。
总数的86.2280%;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33%;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7%。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所涉关联股东陈志杰、陈玮钰、唐娟、珠海国汇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观杰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提案 4.00关于 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28,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5,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16%;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4.00关于 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28,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5,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16%;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5.00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选举陈志杰先生、陈玮钰女士、唐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聘任的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5.01《关于选举陈志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99.79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3,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615%。
表决结果:通过。
5.02《关于选举陈玮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5,808,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25%。
表决结果:通过。
5.03《关于选举唐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5,80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5,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36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6.00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选举阎磊先生、梁华权先生、王泽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阎磊先生、梁华权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王泽深先生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6.01《关于选举阎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5,81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4,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898%。
表决结果:通过。
6.02《关于选举梁华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5,817,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4,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942%。
表决结果:通过。
6.03《关于选举王泽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5,816,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88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潇扬律师、李稚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2号振为科技园1栋11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唐娟女士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106,046,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8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5,765,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8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281,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人,代表股份294,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人,代表股份281,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2%。
(二)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潇扬律师、李稚宁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提案 1.00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17,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2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192%;反对2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2.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46%;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2.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46%;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46%;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6,0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46%;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46%;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34,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65%;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14,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818%;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4,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01%;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38%;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0%。
总数的86.2280%;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33%;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7%。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所涉关联股东陈志杰、陈玮钰、唐娟、珠海国汇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观杰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提案 4.00关于 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28,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5,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16%;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4.00关于 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28,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5,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16%;反对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5.00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选举陈志杰先生、陈玮钰女士、唐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聘任的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5.01《关于选举陈志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99.79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3,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615%。
表决结果:通过。
5.02《关于选举陈玮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5,808,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425%。
表决结果:通过。
5.03《关于选举唐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5,80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5,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36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6.00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选举阎磊先生、梁华权先生、王泽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阎磊先生、梁华权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王泽深先生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6.01《关于选举阎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5,81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4,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898%。
表决结果:通过。
6.02《关于选举梁华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5,817,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4,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942%。
表决结果:通过。
6.03《关于选举王泽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05,816,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88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潇扬律师、李稚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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